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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达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刑初1045号
案件名称林文达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文达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达,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邝敬康,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达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盛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达及其辩护人邝敬康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始,被告人林文达在本市海珠区瑞康路2号长江(中大)服装辅料广场自编A003号财达兴辅料店,批发销售其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的商标标识。

2018年10月30日,民警抓获林文达,并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旧凤凰大街48号2-3层的仓库内,查获到标有“PUMA”的商标标识9600个、“LACOSTE”12200个、“BOY”2200个、“GUCCI”12400个、“CHANEL”10140个、“ChromeHearts”12400个(经鉴定,均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文达及其辩护人邝敬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林文达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达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林文达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林文达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文达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达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伪造的商标标识1批、钥匙1条、单据1本,均予以没收(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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