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407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媛。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