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9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酝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92号D区301-32。
法定代表人:朱美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杭州酝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酝美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杭州酝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宏联公司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京东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3、两被告赔偿共同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宏联公司与案外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签订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2017年品牌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宏联公司。
经原告调查,被告杭州酝美公司在未获得原告宏联公司许可的情形下,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查被告杭州酝美公司在京东网上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侵害原告宏联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商标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链接。
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应当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原告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建德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杭州市江干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院对涉外、涉港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