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50号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沃克家居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社区*************。
经营者:林健青。
原告刘正语与被告东莞市厚街沃克家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沙发(H6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刘正语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正语负担。
原告刘正语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刘正语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