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78号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优铭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穗邦。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铭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钻石吊坠(凤求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后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