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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0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03号 原告: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屿北路2号(恒达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064131309K。

法定代表人:江南,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宁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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