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3365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与育秀东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883082A。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公司员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