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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16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富安森活印象B1商住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F。

经营者:海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诉被告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乐群人民陪审员  门大勤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思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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