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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9执347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浩然高科技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住所地: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商城内;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商城内大润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5MA35P9QDX8。

经营者:汪高峰。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赣09民初297号民事判决由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靖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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