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浩然高科技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住所地: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商城内;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商城内大润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5MA35P9QDX8。
经营者:汪高峰。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安县清华大润发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赣09民初297号民事判决由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靖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