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11号 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1601-6室。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申请人: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5层东侧5050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被申请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幢平房B南1231室。
法定代表人:胡玮炜。
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查封、扣押一辆三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运营摩拜单车租赁业务中所使用的摩拜单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运营摩拜单车租赁业务中使用的一辆涉案摩拜单车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