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45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亚林,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胜,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钊,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亚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