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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云、赵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03刑初24号
案件名称倪云、赵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模;倪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云,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习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银煌、许侃侃,福建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模(曾用名赵文生),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仁怀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克震、张秀纯,福建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云、赵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云、赵模提出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626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云及其辩护人李银煌、赵模及其辩护人林克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赵某通过倪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倪云联系购买一批贵州茅台酒。

尔后,被告人倪云向被告人赵模联系购买假贵州茅台酒,被告人赵模即销售假飞天贵州茅台酒10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人民币400元,币种下同)、鸡年纪念版茅台酒2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500元)、国宴茅台酒5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600元)给被告人倪云,已向被告人倪云收取部分货款120000元。

被告人倪云再将上述假飞天贵州茅台酒10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850元、鸡年纪念版茅台酒2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1299元)、国宴茅台酒5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1600元)加价转售赵某国(尚未收取货款),并让被告人赵模直接将上述假茅台酒通过德邦物流寄到本区东海街道海景花园小区赵某国赵某国收到上述茅台酒后怀疑系假酒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飞天贵州茅台酒、鸡年纪念版茅台酒、国宴茅台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8月22日,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倪云、赵模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模退出432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赵某国王某1忠朱某波董某1军万某平倪某荣黄某三许某勇彭某莲胡某宏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证明表、检验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快递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倪云、赵模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云、赵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中倪云销售金额计1145880元,赵模销售金额计480000元,其行为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云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倪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件货款均未收取,货品被扣押,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赵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仅发了50箱假国宴茅台酒、20箱假鸡年纪念版茅台酒,指控其销售100箱假飞天茅台酒不属实。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模销售100箱假飞天茅台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尚未全额收到货款,预缴罚金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赵某国通倪某荣(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倪云联系购买一批贵州茅台酒。

尔后,被告人倪云向被告人赵模联系购买假贵州茅台酒,被告人赵模即销售假飞天贵州茅台酒10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400元)、鸡年纪念版茅台酒2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500元)、国宴茅台酒50箱(每箱6瓶,每瓶售价600元)给被告人倪云,已向被告人倪云收取部分货款120000元。

被告人倪云再将上述假飞天贵州茅台酒100箱(每瓶售价850元)、鸡年纪念版茅台酒20箱(每瓶售价1299元)、国宴茅台酒50箱(每瓶售价1600元)加价转售赵某国(尚未收取货款),并让被告人赵模将上述假茅台酒分批邮寄到福建省泉州市,其中100箱飞天贵州茅台酒通过旭丰物流邮寄到泉州清濛开发区,50箱国宴茅台酒、20箱鸡年纪念版茅台酒邮寄丰泽区道海景花园小区赵某国赵某国通董某1军将上述部分假酒转让万某平万某平因怀疑系假酒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飞天贵州茅台酒、鸡年纪念版茅台酒、国宴茅台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万某平处扣押了上述假飞天贵州茅台酒49箱。

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赵某国家中扣押了上述鸡年纪念版茅台酒16箱、国宴茅台酒36箱。

2017年8月9日,公安机关赵某国处扣押到上述假贵州茅台酒7箱。

2017年8月22日、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倪云、赵模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赵某国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其倪某荣介绍认识了倪云,倪云称他的部队有茅台酒的指标,如有需要可以调一些,但不能对外销售。

2017年春节期间,其朋王某2建军得知后,想找倪云调一些茅台酒,其交倪某荣联系倪云帮忙调酒。

2017年4月25日倪某荣联王某1忠称有100箱(每箱6瓶)茅台酒到了,单价每瓶1050元。

后通过物流方式将100箱茅台酒发王某1忠位于海景国际小区的家中,王某1忠的老婆庄丽纯签收王某1忠自己留了50箱,剩余50箱载到其车库放着,准备用于公司应酬使用。

2017年5月初董某1军在其家中,其送董某1军一箱。

过了两天董某1军称要办婚宴,让其先将车库的茅台酒出让,王某1忠同意后,其以每瓶1050元价格转让49箱茅台酒董某1军。

过了一周左右董某1军反馈称该批茅台酒是假酒。

其联倪某荣、倪云董某1军协商处理,后听倪某荣把钱退给董某1军。

董某1军到其家中拿酒之前,其曾到贵阳倪某荣、倪云带其到贵州茅台酒厂参观。

当时其见到鸡年纪念版茅台白酒不错,让倪云帮其调20箱(每箱6瓶)鸡年纪念版茅台白酒和50箱(每箱6瓶)的2013年国宴茅台白酒。

倪云称每瓶价格不会超过2000元,其也信任他们,倪某荣联系倪云,通过快递将这70箱酒送到其家里,具体谁发的货其不清楚。

2.证王某1忠的证言,证实其赵某国称有渠道调茅台酒,就赵某国帮忙调一些。

后赵某国帮其调了100小箱茅台酒,该批货是通过旭丰物流发货到泉州,其让司朱某波到清濛开发区载回来的。

刚到货的时候,其让司机送了50小箱赵某国家中,其自己家里留了50小箱。

后赵某国说他朋友办婚宴按照买的原价拿去用了,其就让司机将家里剩余的40几箱再送赵某国家中用于公司接待。

3.证朱某波的证言,证实其王某1忠的司机。

2017年4月27日,其接王某1忠老婆的电话,让其到清濛开发区旭丰物流载50箱茅台酒,其到物流公司接到这批酒,当时是用中转箱包装。

将50大箱载回去后拆封,一共是100小箱茅台酒,其将50小箱茅台酒存放王某1忠家里的酒窖,剩余的25大箱其送赵某国家中的车库。

2.证董某1军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其朋万某平儿子结婚想要用酒,其认赵某国在做酒的买卖,就联赵某国赵某国称正准备去贵州茅台酒厂调货,等他回来再说。

2017年5月6日赵某国回到泉州,称他那边到了一批茅台酒,让其到他家中并送其一箱(6瓶装)茅台酒品尝。

其告万某平后万某平称要。

取货之前赵某国告知其茅台53度500ml一瓶价格是1050元。

2017年5月6日赵某国称涨价一瓶要1200元,其转万某平一瓶1200元,300瓶共计36万元。

其赵某国称系自己要用赵某国还是按照1050元卖给其294瓶,共计308700元,其则按照1200元每瓶的价格转卖万某平万某平于2017年5月8日转账36万元给其。

2017年5月8日下午,其联系货车司机赵某国位于海景小区别墅载那批茅台酒赵某国的老彭某莲将49箱茅台酒交给其,其将30万现金交彭某莲后,将该批茅台酒送万某平家。

过了两三天万某平联系其称该批酒有问题,其带人去检查后,意识到这批酒可能是假的。

2017年5月11日,其联赵某国称酒可能有问题。

2017年5月16日,其赵某国家中赵某国倪某荣、倪云赵某国的小舅子见面,倪云还向其出示了军官证,保证该批酒没有问题,要万某平先退货再退款。

2017年5月17日倪某荣转账30万元给其,其将36万元转账退万某平万某平称要赶着出差,当时就没有退货。

2017年5月20日左右万某平回来提出要求以“一赔十”倪某荣联系其要求退货万某平让其到家中在酒的外包装上签字确认,其拒绝。

3.证万某平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其儿子因办婚宴需要购买茅台酒。

其朋董某1军称他朋友是部队的,可以调到贵州茅台酒厂正品的茅台酒,其同意向他购买50箱。

2017年5月8日,其以每瓶1200元,共计50箱(每箱6瓶),转账36万元董某1军。

当日18时许董某1军将50箱茅台酒送到其家中。

2017年5月13日,其和朋友试酒后发现有问题就联董某1军。

次日董某1军带人过来鉴定真假。

2017年5月16日董某1军到其家中协商,称他的酒是找一个叫倪云的购买的,并将倪云的军官证发给其看董某1军也认可酒是假的。

经协商,2017年5月17日董某1军将36万元退款给其,其要求他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他不予认可。

4.证倪某荣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左右,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倪云,倪云是中央军委政治联络部副秘书长,并有出示他的军官证。

倪云称其部队有茅台酒的份额,如果需要他可以帮忙调到茅台。

2017年3月份赵某国联系其称需要接待用酒,让其找倪云调100箱(小箱)普通的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其打电话给倪云帮忙,倪云就调了100箱并通过物流发货,王某1忠的老婆签收。

2017年5月初,倪云邀请其赵某国贵州镇参观茅台酒厂。

5月5日,倪云开车带其二人参观了贵州茅台酒厂。

从贵州回来后赵某国联系其,让其再向倪云购买20箱鸡年纪念版茅台酒(53度、500ml)和50箱国宴茅台酒(53度、500ml),其跟倪云说了这个事。

倪云让人通过物流寄赵某国家中,具体送货时间其不清楚。

2017年5月16日赵某国联系其称100箱中的50箱董某1军拿去用了董某1军称那50箱茅台酒有问题。

其就赵某国家中董某1军协商。

经协商赵某国同意把钱退董某1军赵某国老婆第二天将30万元打到其农行账户,由其退钱董某1军。

后董某1军没有按约定将50箱茅台酒退赵某国。

5.证黄某三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8日,其接董某1军电话要求从丰泽区海景小区载一批货送到千亿山庄别墅区。

后其根董某1军的要求,将三四十箱的货物送到了千亿山庄的别墅区。

6.证许某勇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4日,“军啊”联系其称他卖了一批53度500ml茅台酒给他朋友,他朋友觉得酒有问题,让其过去帮忙鉴定。

后“军啊”接其到千亿别墅鉴定该批酒,其到业主家中鉴定后,该批酒是假酒。

从业主家出来后,其告诉“军啊”这批茅台酒是假酒。

7.证彭某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赵某国的妻子董某1军赵某国是朋友关系董某1军赵某国聊天时提到董某1军的朋友要置办酒席需要用酒赵某国当时刚好买了一批酒,就说董某1军先拿去用,按照拿货价格给他。

2017年5月初一天赵某国告知董某1军要来家里拿酒,并让其先代收30万元现金。

董某1军叫了一辆车到其家中,董某1军和司机将49箱茅台酒拉走董某1军给其30万元。

过了三天左右董某1军赵某国反馈说那批酒是假酒赵某国就联倪某荣,要他们董某1军解决。

因为那时酒钱还没有付倪某荣赵某国让其将30万元转倪某荣,倪某荣董某1军解决。

其于2017年5月17日将30万元转给倪某荣。

其赵某国倪某荣已经将钱退给董某1军,董某1军没有退货赵某国是通倪某荣认识了一个部队的军官倪云,倪云邀请赵某国倪某荣到贵州的酒厂参观,2017年5月13日前赵某国倪某荣、倪云调了50箱茅台酒,该批酒席德邦物流公司送到其家里车库,由其签收并支付运费。

2017年6月17日前赵某国倪某荣、倪云调了20小箱茅台白酒,这批白酒也是其签收并支付运费。

8.证胡某宏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倪某荣在经营酒业生意,销售茅台酒和葡萄酒。

其有倪某荣购买过两箱贵州茅台酒,已经喝掉了倪某荣称是通过倪云从酒厂那边直接拿的,所以其倪某荣没有怀疑。

2017年5月倪某荣邀请其赵某国一起到贵州茅台酒厂参观倪某荣介绍他是找倪云购买的,倪云在贵州做酒的生意有充足的茅台酒货源。

在贵州的时候,倪云还穿着军装,他自我介绍是中央军委的现役军官。

9.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7年7月21日,公安人员万某平处扣押到贵州茅台酒49箱;

2017年8月4日,公安人员从丰泽区海景小区明月路25赵某国家中扣押到两批次茅台酒共计52箱,2017年8月9日,公安人员赵某国处扣押到贵州茅台酒7箱;

从被告人赵模处扣押到人民币432000元。

10.鉴定证明表、检验报告,证实被扣押的茅台酒经鉴定,均系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1.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截图,证万某平董某1军的聊天情况及转账情况。

1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模收到被告人倪云转账人民12万元。

13.旭丰物流快递单、德邦物流快递单,证朱某波彭某莲签收货物的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5.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

16.被告人倪云的供述、辨认笔录,供称2016年年底,其通过朋友认识倪某荣,倪某荣介绍认识赵某国。

在饭局上,其倪某荣赵某国等人介绍自己是现役军人,能调到正宗的贵州茅台酒,通过该次接触倪某荣赵某国相信其现役军人的身份,并表示希望其能帮他们调一些茅台酒供平时接待使用,其就萌生了向他们出售假酒的想法。

2017年1月11日左右倪某荣联系其帮他调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贵州茅台酒和倪酒,其通过先出售正宗白酒,让他们继续向其购酒的方式博取信任。

2017年3月中旬倪某荣联系其赵某国公司需要调100箱(每箱6瓶)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其称一瓶1050元,后其联系朋友刘经理购买假酒,经刘经理介绍,赵模与其联系称每瓶假酒400元。

2017年4月底左右,赵模从湖南用德邦物流发了100箱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赵某国,具体收货人王某1忠的老婆。

2017年5月4日左右,其倪某荣赵某国一起到茅台酒厂参观赵某国提出让其帮他调20箱(每箱6瓶)鸡年纪念版茅台酒、50箱(每箱6瓶)国宴茅台酒。

其佯装打给茅台酒厂,答赵某国鸡年纪念版茅台酒每瓶单价1299元,国宴茅台酒每瓶单价1600元。

其向赵模购买的鸡年纪念版茅台酒和国宴茅台酒都是400元一瓶。

2017年5月中旬,赵模通过物流发了50箱国宴茅台酒和20箱鸡年茅台酒赵某国的老彭某莲。

后听赵某国的朋董某1军从他那边拿走50箱飞天茅台酒用于婚宴,对方拿走没几天就怀疑该批是假酒。

其特意倪某荣赵某国到泉州董某1军处理这件事,当赵某国该批酒还没付钱给其。

其卖赵某国的飞天茅台酒是每瓶850元,鸡年纪念版茅台酒每瓶1299元,国宴茅台酒每瓶1600元。

其三次卖的假酒都是联系赵模,由赵模安排发货,后来发现物流单寄件人名字是“赵先生”,具体发货人可能是陈某1利,其猜陈某1利可能是赵模的马仔,其有汇了部分货款12万元到赵模账户。

17.被告人赵模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供称其平时在贵州省贵阳经营烟酒生意,后认识了倪云。

2017年1月至2月,倪云三次联系其要购买假的茅台酒,其联系小陈帮忙调货,并通过物流邮寄到倪云指定的武夷山收货地址,共收到倪云支付的货款31.2万元。

2017年4月左右,倪云联系其称需要90箱(每箱6瓶)每瓶400元左右质量好一些的假茅台酒,让其帮忙联系货源。

其联系了朋陈某2总陈某2总答应每箱给其100元好处费,陈某2总安排物流将这90箱假的普通贵州茅台酒发货到泉州,具体什么物流其不清楚。

2017年5月份,倪云又联系其帮忙调50箱假的国宴茅台酒,其还是联陈某2总调货,每瓶价格600元陈某2总答应每箱给其100元好处费,陈某2总将50箱国宴茅台酒通过德邦物流寄到泉州,寄件人信息陈某2总留的。

2017年6月左右,倪云又联系其帮忙调20箱假的鸡年纪念版茅台酒,其联陈某2总调货,每瓶价格是500元陈某2总答应每箱给其100元好处费,仍然是陈某2总通过德邦物流寄到泉州。

第一批90箱普通贵州茅台酒陈某2总自己发货的,50箱国宴茅台酒和20箱鸡年纪念版茅台酒其知道是在贵阳的德邦发货的,倪云就支付了12万元定金,还欠了30万元左右货款没付。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模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模销售100箱假飞天茅台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倪云、赵模的供述均能证实倪云联系赵模购买假飞天茅台酒的事实,证赵某国朱某波王某1忠的证言、旭丰物流快递单综合证实赵模通过物流邮寄100箱假飞天茅台酒到泉州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故被告人赵模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云、赵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中倪云销售金额计1145880元,赵模销售金额计48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倪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模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模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模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赵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将被告人赵模扣押在公安机关的432000元中的300000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 三、被告人赵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将被告人赵模扣押在公安机关的432000元中的120000元抵作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小勇 人民陪审员  洪金钹 人民陪审员  叶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明耀 书记员魏铭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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