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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案件名称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建业路D01号。

法定代表人:欧永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尔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威博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青岛海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青岛海尔公司与广东威博公司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第二十条第2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作为许可方即原告青岛海尔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广东威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2号 案  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2日 涉案专利 “防触电式电热水器”发明专利(ZL0113××××.7) “一种绝缘组件及应用该绝缘组件的电热水器”(ZL0310××××.8) “地线带电检测显示热水器”(ZL20051007××××.4) 关 键 词 约定管辖;

合同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专利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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