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58号原告:张燕兵,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斌,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烤味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杨贤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范平,该分店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兵诉被告广东烤味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烤味佳公司)、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丰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香蜜湖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燕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斌,烤味佳公司及云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沃尔玛公司及沃尔玛香蜜湖分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迁爱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8月7日,张燕兵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燕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