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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汇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汇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汇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1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汇旺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15号。

经营者:谭立志。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汇旺超市(经营者谭立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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