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二楼东面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粉生,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达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4卡。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丰琦,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达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泛光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中山市达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中山市达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保全费为1270元,由原告凯晟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