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2882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大张楼镇顺起商店,经营场所:嘉祥县大张楼镇新营村,实际经营场所(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大张楼镇(门头名称:大众平价超市),注册号:370829600245876。
经营者:李顺起,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大张楼镇顺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嘉祥县大张楼镇顺起商店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