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145号 原告: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山东凯旋商务中心B座大厅南区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淳云(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汶上县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广场路105号,威海银行三楼的“山香教育”。
法定代表人:张庆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辉(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济南山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