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6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康之宝超级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德丰路北侧龙腾市场(一楼内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8。
经营者陈伟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