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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康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02刑更54号
案件名称章康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康相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02刑更54号罪犯章康相,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2018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2刑初1492号刑事判决,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章康相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章康相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经其本人申请,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章康相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分别为六个月、六个月,合计一年。

2019年8月9日,浙江省永嘉县司法局以罪犯章康相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永嘉县人民医院对罪犯章康相进行诊断后,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永嘉县人民医院[2019]第028号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高血压病(三级),2型糖尿病,双侧颈动脉多发斑块形成,胆管支架术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章康相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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