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71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14000202001170053。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怡然美容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羊绒城****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H1K405。
经营者:王红。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怡然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