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99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成都路汇龙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恽鹏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范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如,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福和同富裕工业园A栋三楼、四楼,B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董事长。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