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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宝利装饰材料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宝利装饰材料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宝利装饰材料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1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宝利装饰材料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东侧路北。

经营者:刘兰芳,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开发区宝利装饰材料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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