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5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宏泰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诸城市西外环路中段西侧。
经营者:周炳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宏泰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