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申4号
案件名称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葡萄架村。

经营者:李东扬,男,出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男,出生于1990年10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因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撤回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