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39号原告:莫小银,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钟山镇新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礼花,女,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小银诉被告王礼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