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04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湖街道景龙社区************302。
法定代表人:李伟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楼之1。
法定代表人:李伟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嘉,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与被告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李伟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