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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352号
案件名称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352号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毅。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玩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易玩公司诉称,其运营的“TapTap”平台是一个高水准游戏推荐平台,玩家可在该平台下载、购买游戏并发布对游戏的评价。

该平台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易玩公司分别在第9类、第35类等类别中注册了“TapTap”“Tap”图形商标。

易玩公司发现,在“UC浏览器”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taptap”,结果显示在首页中分别出现“Taq_安卓版免费下载”“Taq_APP_安卓版免费下载”的链接,分别点击链接后进入的网页显示“TapTap”,页面包含“Tap”图形商标和“TapTap”平台介绍、截图等。

点击下载安装后的APP名称为“应用市场(TapTap)”,该APP内的“关于产品”界面显示为搜狗公司版权所有,官方网站为zhushou.sogou.com。

易玩公司认为搜狗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易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动景公司未对搜狗公司设置的推广搜索关键词及存在搜索引擎系统中的链接标题、商标、描述性文字内容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为搜狗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因此,易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搜狗公司、动景公司停止侵害易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费用53,000元。

搜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上海市徐汇区既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非被告住所地。

综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搜狗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动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两被告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但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为北京、广州,故上海不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综上,动景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现被侵权人易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易玩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搜狗公司、动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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