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4875号 罪犯朱福龙,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闽0304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福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3刑终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福龙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2次表扬。
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朱福龙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朱福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福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