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经营场所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
经营者:朱蔚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同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过了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的同意。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阳县城关镇蔚建超市(经营者:朱蔚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