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桂馥,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