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65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雾洛鞋服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299号网商产业园4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DFJA81。
经营者:杜洪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雾洛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