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58号 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E5栋4层。
法定代表人:蔡浩。
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一环西侧北一环南侧白沟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一区。
法定代表人:尹铁欢。
被告:常永铮,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常永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2.判令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提出发明专利权申请,并于2014年6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20××××.0。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被告常永铮经营的,标有“琳琅雨”商铺在公然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原告进行了公证取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未送达成功的情况下,限定原告提交准确的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
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准确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不能确认目前二被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及送达地址是否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