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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陆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82民初4149号
案件名称4149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陆鹏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陆鹏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4149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鹏程,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鹏程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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