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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曾矿与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829号
案件名称石曾矿与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曾矿;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29号原告:石曾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湖路自编****101。

法定代表人:吴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石曾矿与被告广州凯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康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1300号),宣告涉案的专利号为ZL20141026××××.3、名称为“热泵除湿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因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石曾矿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若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则原告石曾矿可以重新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曾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给原告石曾矿。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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