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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莲江新泰丰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82民初4150号
案件名称4150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莲江新泰丰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莲江新泰丰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4150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莲江新泰丰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3,住所地靖江市莲沁苑沁园楼5-6号。

经营者:焦德龙。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莲江新泰丰超市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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