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知民初9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经营场所:郑州市**南三环。

经营者:徐丽玲。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劳动防护手套的知名企业。

公司生产的“星宇”手套以其过硬的品质、优良的性能、时尚的外观,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畅销全国各地,并远销美国、欧盟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中国最大的劳动防护手套生产供应基地。

公司亦是第8664568号和第17371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的第1737109号商标更是获得过“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度极高。

然而近期原告却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手套存在问题,后经鉴定,发现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为追求违法利润而实施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的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07月14日,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66456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即电手套;

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

防护帽;

防事故用手套;

潜水员手套;

工业用防X光手套;

耐酸手套;

耐酸衣、裙;

耐酸胶鞋;

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13日。

原告未提供第1737109号商标的相关材料。

2018年08月31日,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青向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08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工作人员卢珊、孙璐以及赵长青来到位于郑州市南三环五金塑料城北区89号,即郑州市南三环与京广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左右路东五金塑料城电商服务中心内门头显示有“双丰土产批发商行”的商铺门前,公证员对该门头进行了拍照。

赵长青在该商铺内以22元的价格购买显示有“星宇”字样的手套一包。

2018年09月03日,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青、受托人孙耀明(受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星宇手套真伪)在公证处人员的陪同下对前述购买的手套进行了鉴定。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出具的(2018)豫郑大证内民字第341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手套经公证人员封某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法庭。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对在郑州市南三环与京广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左右路东五金塑料城北区89号“双丰土产批发商行”公证购买的“星宇”牌商标浸胶手套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论为:经我司技术部门鉴定此产品浸胶厚度不均,印花油墨颜色差异,有刺鼻性气味,包装袋偏薄,印刷粗糙,这些特征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属假冒;

鉴定人为孙耀明。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陷。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手套一包,上述公证封存的手套上使用了与“”相同的标识,经当庭对比,公证封存的手套的外包装、及手套背面星宇商标印刷字迹清晰度、气味和质量与原告正品对比存在明显差异。

另查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又查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丽玲,,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南三环新陆五金塑料城****注册日期为2016年08月0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18)豫郑大证内民字第3418号公证书、封存实物、授权书、产品鉴定报告、工商信息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是第866456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被告均有义务按时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能够得到及时、顺利、有效地进行。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要求赔偿数额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和异议,该行为不仅漠视法律的权威,也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必然由其自行负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出具的(2018)豫郑大证内民字第3418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与第86645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同一种商品。

经当庭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第186645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支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第186645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欣荣商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