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18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住所,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西侧div> 负责人:汪谏奕。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中和休闲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应由105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