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090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广源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
经营者:黄平。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广源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