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4425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陈莹、东莞市横沥联铭通讯器材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莹、东莞市横沥联铭通讯器材部专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463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莹、东莞市横沥联铭通讯器材部已主动向本院缴交款项13889.50元(已转款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08元(已上缴至国库),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