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飞,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宁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心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飞及其辩护人陈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海飞及同案人力功斌、黄燕梅、梁某、石某、陈某、谢某等人受同案人张某(均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加工厂内非法生产假冒的面膜、护手霜。
其中被告人黄海飞负责管理同案人陈某、梁某、谢某及包装、搬运等工作。
至同年7月11日,民警在上址抓获同案人力功斌等人,现场缴获假冒的“MEDIHEAL”牌面膜28000片、“我的美丽日记”牌面膜2450盒、“SKⅡ”牌面膜22600片、“JAYJUN”牌面膜26400片、“L’OCCITANE”牌护手霜1260支(共价值人民币3215370元)、“SHISHEDO”牌面膜28100片、灌装机3台。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海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图片、情况说明,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知识产权维权委托书,广州市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承诺书、委托书、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价格证明、初步鉴别报告书、控告书,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控告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鉴定报告,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18]14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前科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谷某1的证人证言及签认图片,同案人王某、力功斌、张某、陈某、梁某、黄燕梅、石某、谢某、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海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海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黄海飞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海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黄海飞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对部分同案人进行管理的意见,经查,同案人陈某、梁某、谢某均供述及指认其在涉案工厂工作期间,由被告人黄海飞进行管理,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黄海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