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13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涵,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莒县陵阳福万家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陵阳镇陵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DB6688。
经营者:李进科。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陵阳福万家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