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34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壹见成三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
经营者:郑德林,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壹见成三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