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3438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经理。
被告: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店荆山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李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店荆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