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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鄱阳县老百姓电器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鄱阳县老百姓电器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鄱阳县老百姓电器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19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鄱阳县老百姓电器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富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7。

经营者:张新正,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鄱阳县老百姓电器服务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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