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13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大桥朱晓燕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车站东路**。
经营业主:朱殿顺,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银,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桥朱晓燕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2019年9月17日,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