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47号原告: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楼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25Y0C。
法定代表人:李思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烊旭,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子梨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附**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19WG20。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子梨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