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915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灿欧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1219-1222iv> 法定代表人:耿中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灿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灿欧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灿欧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灿欧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