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刑终93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孟金,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隆回县。
2018年3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孟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浙078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覃孟金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覃孟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覃孟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覃孟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孟金撤回上诉。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