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5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娇娇手机坊,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
经营者:武玉娇。
被告:南关区小信手机坊,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
经营者:武玉娇。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小信手机坊、南关区娇娇手机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